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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5
房屋稅2.0新制於今年5月首次開徵,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調高為2.6%至4.8%,採「全國歸戶」、「全數累進」課徵,稅負有感增加。
新竹市稅務局提醒,為鼓勵房屋所有人將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規定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可適用較優惠稅率1.5%至2.4%,多屋族可提早做好節稅規劃。
稅務局表示,住家用房屋分為自住用和非自住用,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只要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或繼承共有房屋,4戶以內每戶1.5%,5~6戶每戶2.0%,7戶以上每戶2.4%。其他未作有效利用多屋族,課以較高稅率,1戶為2.6%、2~4戶每戶3.2%、5~6戶每戶3.8%、7戶以上每戶4.8%。公益出租人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維持稅率1.2%。
稅務局表示,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可適用較優惠稅率1.5%~2.4%,若與未作有效利用的房屋稅率2.6%~4.8%相較,最大相差3倍之多。
不過,今年房屋稅開徵時,有些房東誤以為只要在每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租賃所得,房屋稅就會自動從非自住稅率調降為出租優惠稅率,未於申報期限3月24日(原為3月22日遇假日展延)前檢附租賃契約提出申請,導致仍按2.6%~4.8%的稅率課徵。
稅務局舉例,包租公吳先生將房屋出租給竹科外派工程師,也都有依規定申報所得稅,但是今年5月收到房屋稅單,稅率達3.2%。經了解,原來吳先生誤以為申報所得稅後,房屋稅就會自動調降為出租優惠稅率,並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由於今年是房屋稅2.0首次開徵,出租房屋申請期限放寬至114年6月2日,於是輔導吳先生提供租賃契約申請,114年期房屋稅成功改按出租優惠稅率1.5%課徵。
稅務局提醒,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規定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可適用較優惠稅率1.5%至2.4%,最遲應於115年3月23日前 (原訂3月22日,遇假日展延)提出申請,115年期房屋稅才可以適用,逾期申請,就只能自次期開始適用。
2025/12/4
從頂樓加蓋、占用防火巷、增建車庫到工廠擴建等,都可能構成「違章建築」。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提醒,違章房屋仍然要課徵房屋稅,但不會因為繳納房屋稅而就地合法,兩者是不同概念。
近期有不少民眾誤以為頂樓加蓋的出租套房、出租樓層,因為有繳納房屋稅、可申請租金補貼,就代表政府默許,因此遇上建管單位進行違章查緝時,竟拿出稅單佐證房屋的合法性。
新竹縣稅務局解釋,房屋合法與否,是由建管單位依建築法規審查認定,但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只要是附著在土地上的房屋或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都屬於房屋稅課稅範圍。
稅務局強調,繳納房屋稅僅表示「履行納稅義務」,不會因為繳了房屋稅,違章房屋就能就地合法。換句話說,無論房屋是否合法均應課徵房屋稅,即使是無照違章房屋也不例外,仍應依其使用情形依法課徵房屋稅。
2025/12/2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繼承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須準備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 、法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等資料,才能進行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變更。
林小姐(化名)近日向稅局詢問,因父親過世後,竟發現繼承一間沒有建物權狀的房屋,不確定該如何辦理繼承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向地政機關詢問,也沒有找到解方。
屏東縣財稅局表示,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與繼承已辦保存登記房屋流程會有所不同。由於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沒有建物所有權狀,因此不需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移轉登記,但仍須向房屋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籍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財稅局解釋,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應檢附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應繼分繼承者免附)、法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無人拋棄者免附)等相關資料,並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將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為繼承人。
財稅局提醒,民眾若未辦理這項手續,房屋稅繳款書上的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會是原被繼承人,或維持為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狀態,容易造成後續困擾。
另外,財稅局也強調,無建物權狀這類房屋因沒有辦理保存登記,仍然無法取得建物所有權狀,也不能在地政機關辦理正式的產權登記,變更的只是房屋稅的稅籍資料。
「建物保存登記」又稱「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指既有或新建房屋為確保權屬,向地政機關申辦所有權登記,以取得建物權狀,部分年代久遠的老房子,因為當時缺乏相關法規,可能未辦登記,才會出現所謂的「未保存登記房屋」。
2025/12/1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移轉後2年內原贈與人死亡,該筆土地經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配偶再次移轉該筆受贈土地時,是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張三原持有A地號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為1977年10月每平方公尺30元,2008年9月以夫妻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移轉給配偶,嗣張三於2010年1月死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之贈與需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配偶於2025年申報移轉A地號土地,原申報之前次移轉現值為1977年10月每平方公尺30元,經該局請申報人提供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證明A地號土地已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前次移轉現值則可以改以繼承時即2010年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000元核計土地增值稅,可大幅降低應繳納的稅賦。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情形,請記得於土地申報移轉時,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供核,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電話:總局(03)5518141轉433至437、439或竹東分局(03)5969663轉311至313,將有專人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