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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5 22:48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獲取利潤,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國外基金作為投資時,要特別注意,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的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規定,應與國內的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以基金公司的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境內基金指的是基金的發行公司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依《所得稅法》規定,處分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
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並經金管會證期局核准在國內銷售的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的所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並不屬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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