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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健檢費 稅務扣繳有別】

 

 

2022-04-06 02:44 經濟日報

 

企業辦理員工定期健康檢查,依合作的醫療院所不同,稅務扣繳規定有別,高雄國稅局表示,若是與公立醫院、財團法人醫院合作辦理員工健檢,給付時款項時可以免除扣繳義務;但若是找一般醫院、私人診所合作,因為屬於對方的執行業務所得,因而有扣繳義務。

 

官員指出,近來接到公司會計的詢問,該公司有和一間醫療院所簽訂合約,定期辦理員工體檢,但是不清楚實際上支付該筆報酬時,是否該開立扣繳憑單,或有何特殊規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有義務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若是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的勞工,或是其他政府指定的特定對象,也須進行指定項目的健康檢查;對於上述健檢結果,雇主應保存檢查紀錄,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

 

而在稅務的處理上,官員指出,雇主負擔在職員工的定期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的費用,可以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不會對員工增加納稅負擔,但是支付給特約醫療機構的健檢費用,就要依支付對象性質,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官員表示,處理方式大致的分為三類,首先,給付對象為公立醫院時,雇主可以不必辦理扣繳稅款,也免填報扣繳憑單,這是最單純的模式。

 

第二,若是找私立的財團法人醫院、社團法人醫院辦理健檢,官員表示,這部分也同樣不必扣繳所得稅,但因為對象為民間單位,因此須在,但於給付年度隔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扣繳憑單,所得類別選擇「其他所得」 。

 

若非上述二類,第三類情形即是找一般醫院、醫事檢驗所、診所合作,官員表示,這些單位跟政府、非營利團體不同,屬於《所得稅法》當中所規定的執行業務者。

 

因此,雇主在給付執業單位的勞務報酬時,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後續亦有列單申報的義務,應於隔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得類別選擇「執行業務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