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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所得 依申報年度計稅】

 

2021-06-28 00:13 經濟日報 / 記者翁至威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公司辦理清算,若清算期間有跨年度,應依據「申報」當年度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來申報,提醒公司避免計算錯誤,影響自身權益。

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廢止時,其清算所得應在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申報,不過常發現有部分公司,當清算期間跨年度時,卻因為誤解法令規定,以錯誤的營所稅率來計算應納額。

公司在辦理清算時應依據「申報年度」適用稅率來計算。

舉例而言,甲公司在2016年3月1日解散,因未能在法定期間內完結清算,已如期向法院申請展期,並在2020年3月31日清算完結,該公司清算期間為2016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共有清算所得1,000萬元,應適用申報年度,也就是2020年的20%稅率,而非2016年的17%稅率,應納稅額為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