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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不夠 假扣押保單 最終解約繳稅】

 

2021-09-27 11:14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這一個稅務案件歷時十多年,我們從結局說起。中區國稅局發出補稅單已是108年,莫先生並沒有在期限內繳稅。中區國稅局查看莫先生的財產異動,發現那上千萬元的補償金已不在帳戶內,帳戶存款餘額不足繳納欠稅,國稅局認為有轉移財產的嫌疑,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假扣押他在三家保險公司投保的保單。

 

假扣押保單!是的,現在,保單也成為國稅局拿來抵稅的標的。過去提到假扣押動產,通常指銀行帳戶、存單、債券、上市櫃股票、汽機車,很少假扣押保單,但隨著金融遺產查調的完善,國稅局已能掌握納稅人握有的保單和其保單價值。

 

中區國稅局官員說,國稅局假扣押了莫先生在三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最終,莫先生自行解約其中一張保單,「一張保單的解約金就足以繳清517萬元的欠稅款。」

 

莫先生的欠稅金額超過100萬元,官員說,個人欠稅逾百萬元者,被歸為「大額欠稅」,國稅局會特別盯住其財產異動。莫先生才形成欠稅,國稅局很快就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如果莫先生一直不繳清,法務部執行署的分署可以強制執行,強制解約保單,拿解約金抵稅。」

 

說來莫先生也無辜。他的父親、叔伯和哥哥們共同創立一家公司,莫先生後來加入公司經營,因理念不和離開公司,而他所擁有的公司股票,被以買賣契約過戶給其他家人。莫先生離開公司後一直未拿到分紅,後來從經濟部查詢股東名冊,發覺自己不在名冊上,才知道名下股票沒了。

 

莫先生打民事官司,控告其他家人侵占他的股票和所分得的股利。終於民國104年官司有了結果,其他家人於105年給他補償金1,422萬元。莫先生股票被侵占過戶是民國91年的事。

 

莫先生提起的是「損失賠償」官司,一開始中區國稅局沒注意,因為彌補損失的賠償金是不必課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後來,往前追溯歷審判決,發覺這不是賠償金,而是補償金,補償金就要課稅。以「收付實現制」原則,算在收到錢當年度的所得,把1,422萬元列為「其他所得」,補徵莫先生800多萬元綜所稅,105年度最高稅率是45%,所以補稅金額很高。

 

莫先生申請復查,他首先質疑,這是民國91年的財產糾紛,早過了五年或七年的核課期限,不應該追稅。中區國稅局官員指出,復查會中也有討論核課期限問題,共識是以「實際拿到手」的年度為所得年度,所以列為105年度的所得,按理,莫先生應該在106年申報,還在五年的核課期限內。

 

莫先生反對列為其他所得,他向國稅局主張,1,422萬元是股利所得,不是其他所得,而且當年度有股利可扣抵稅額517.6萬元,應該可以抵稅。官員指出,法院判決書中的確指明,償還的是配發的現金股利,中區國稅局同意視為股利,改列營利所得,認列可扣抵稅額。於是更正補稅單,補稅金額由800多萬元降為517萬元,恰與可扣抵稅額相當。

 

因為國稅局調降稅額,莫先生也同意解約保單繳稅。官員透露,國稅局會定期檢視法院的判決書,類似莫先生的補償金,或者是一次收回多年的本息,都有可能成為課稅標的。拿到錢的同時,也要研究研究稅務問題,以免措手不及,或因漏報而被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