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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交付 預收款轉列收入】

 

2021-10-12 00:02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預收貨款是常見的商業行為,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常有公司先預收貨款、開發票,但後續交貨後,卻忘了將預收貨款轉列為營業收入,導致漏報所得稅,提醒營利事業留意。

 

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預收貨款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同時帳列預收貨款,等到交付貨品時再認列為營業收入。

 

國稅局指出,由於預收貨款時就必須開發票,但營業收入是等到交貨年度再列入,因此在營所稅申報時,可能會產生營業收入跟所開立的統一發票金額對不上的問題,這時候公司就要記得在營所稅申報書中的「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寫清楚。

 

國稅局查核某甲公司108年度營所稅申報案件時,發現公司在前一年有預收76萬元貨款,當時依規定開發票,也在申報所得稅時於說明欄註明為預收款,但公司在108年度完成交貨,卻沒有將其轉為營業收入,導致漏報,被國稅局依法補稅,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