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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周刊 2021.09.05
不少民眾都知道若能善用保單的特性,可以達到資產傳承的目的,不過,其中卻牽涉不少稅務問題,特別是贈與稅的部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日前表示,民眾自己的保單要保人,若是無償變更為別人的名字,這樣的行為也屬於贈與,若該保單價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者,仍需主動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保單更改「要保人」屬於「贈與行為」 超過額度要繳贈與稅
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另外,在第111條的規定中:「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意即「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對於被保險人的保險契約生效後,可享有如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權利,或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
雖然保單可變更「要保人」,但是,國稅局指出,民眾變更保單的要保人,屬於移轉保險法財產權益為他人所有,而這種作法屬於贈與行為,因此,需按要保人變更日期的保單價值,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小明在民國100年時,以自己為要保人購買多張保單,且持續繳納保費多年,而在民國105年時,將這些保單的要保人更改為他的兒子,這也代表小明將自己在105年以前所繳保險費累積的權利價值,無償贈與給兒子。
且該保單價值總額為1,80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度,因此,扣除免稅額以後,小明與他的兒子仍需補繳158萬元的贈與稅,又因為該案例未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辦理贈與稅申報,還需按應納稅額處1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