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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進口原料 外匯收入要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國外公司給予的外匯收入,仍要檢視營業人提供的勞務,是否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的外銷勞務,如該勞務的性質為介紹國內買主由國外進口原料者,營業人取得的外匯收入,不得適用零稅率。

官員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應取得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所提供的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才能適用零稅率。

不過如果勞務的性質為介紹國內買主由國外公司進口原料,不屬於和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因此即便取得外匯證明文件,仍不能適用零稅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介紹乙公司向外國A公司進口原料,雖取得A公司支付的外匯佣金收入,不過因該勞務不屬於與外銷有關,因此甲公司取得A公司的外匯佣金收入,不能適用零稅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取得國外公司給予的外匯收入,在申請適用外銷勞務零稅率時,應就所收取外匯收入與提供的勞務對應關係,負舉證責任,如有誤申報為零稅率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另外,如果企業提供的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仍要留意申報營所稅時,將該筆營業收入併入所得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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