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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間商業往來,常出現一種「代收轉付」模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代收轉付必須符合無差額、憑證(如發票)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等條件,才能免列入營業收入課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在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也就是沒有從中賺取佣金,且轉付款項取得的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這種情況下,可將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若受託代收轉付的營利事業,一開始未取得原始發票或影本,或是取得後未妥善保存,除非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使國稅局同意認定,否則,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所得額。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受託代收轉付款項,須注意稅法規定並取得、保存相關憑證,以免遭調整補稅。
舉例而言,甲公司承包乙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這筆款項在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為代收款。
甲公司主張,這筆購買設備款項是受乙公司委託,代收轉付給另一家公司,但甲公司無法提出佐證資料,根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所收取的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據了解,這種代收轉付的方式,常出現在工程承包、或是網路交易等,近年愈來愈盛行,也常有營利事業不慎誤踩紅線,提醒納稅人務必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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