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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領用統一發票 不得與分公司互換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的統一發票,不得與分公司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營業人購買的統一發票,不得轉供他人使用,若轉供他人使用,稽徵機關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可按次處罰,並可停止營業。

國稅局舉例,乙分公司在2023年11月至12月銷售貨物,卻開立總機構甲公司領用的統一發票,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雖未涉及逃漏營業稅意圖,但甲公司將發票轉供乙分公司使用,且未在國稅局調查前自動報備實際使用情形,經國稅局查核發現,依營業稅法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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