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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中區國稅局表示,出售自住房地若要享有400萬元免稅所得額,超過400萬元按最低稅率10%課徵的租稅優惠,必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另外,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任一人,在六年內就不得再適用此租稅優惠。
國稅局官員表示,房地合一2.0新制下,個人出售自住房地,若符合:一、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六年;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及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即可享有出售房地400萬元免稅所得額。其中,官員說明,第三項規定是為了避免民眾一再重複適用優惠、頻繁換屋。
中區國稅局舉例,林先生2016年2月1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1,500萬元,在2023年1月10日出售,售價2,5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林先生在購入A自住房地後,未有出租、供營業的情形,且辦理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A房屋連續滿六年,因此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可享出售房地400萬元內免稅所得額。
國稅局說明,林先生買賣A自住房地的課稅所得額為890萬元(成交價額2,500萬元-成本1,500萬元-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
而應納稅額得計算方式為,課稅所得額-免稅額,超過的部分以10%稅率計算,因此林先生應納稅額為49萬元〔(890萬元-400萬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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