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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 於可處分日申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許多科技業、新創公司為吸引人才,會以員工認股計畫獎勵員工。官員提醒,在員工達成條件並領取股票後,員工的其他所得可免予扣繳,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向國稅局列單申報。

官員表示,現金增資與員工認股權憑證,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員工認股當下不用申報綜合所得稅,但等到可處分日(或認股權執行日)必須以當日時價超過認購(或認股權執行價格)差額計為其他所得課稅。不過,如果可處分日時價比認購價還低,則全額免稅。

官員舉例說明,A公司在2020年度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甲先生以每股20元認購1萬股,A公司和甲先生約定須在A公司繼續服務滿三年。甲先生在2023年度達成既得條件,而達成日股票時價每股60元,所以甲先生應將認股收益列入2023年度其他所得為40萬元〔(60元-20元)×1萬股〕。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有發放獎酬股票給員工,屬於中、小企業(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者)必須在辦理移轉過戶次日起30日內申報;其他企業則依產創條例規定,在股東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年度(或緩課期間屆滿年度)隔年1月31日前向國稅局列單申報。

另外,國稅局表示,依《產創條例》規定,員工獎酬股票若要適用緩課優惠,包括企業發給員工酬勞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必須是企業有申報,員工才能選擇適用。

官員舉例,如果A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提供員工以優惠價格認購股票,但A公司未提出申請適用緩課優惠,因此之後員工拿到股票時就無法選擇緩課,當年度要依「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差額」認列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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