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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佣金支出列報 三要件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國內外佣金時,應提示三項文件,分別為雙方簽訂的合約、居間仲介事實、結匯證明或銀行匯付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提供則無法認定。另外,營利事業在台以新台幣支付佣金,應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的收據。

官員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企業要列報國內外佣金支出,必須要有合約書、結匯支付證明,還有仲介勞務文件等,以佐證佣金支出與公司業務相關、居間仲介屬於合理範圍,企業文件若不夠詳細,容易產生稅務風險。

國稅局表示,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的佣金,除雙方簽訂的合約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的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的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的約定事項。

另外,營利事業在台以新台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範圍內,若佣金超過貨款3%時,應另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已收到該款項或存入其帳戶的證明,例如:國內企業委託國外廠商幫忙推銷產品到海外市場,若佣金占整體貨款金額3%以上,此時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時,列報支付國外代理商佣金支出80萬元,僅提供合約、居間仲介往來文件及外幣結售新台幣現鈔的水單。因款項是在台以新台幣支付,且已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但甲公司無法提示該國外代理商出具的收據,以及其確已收到該新台幣款項的證明文件,因此遭剔除補稅。

官員提醒,營利事業還需留意,透過仲介進行跨國貿易時,只有對象為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時,才能列報佣金支出,若是直接向客戶的業務人員洽談,並不能列報佣金支出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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