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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地政士等)若未依法設帳、保存憑證,國稅局將會依照查得資料,並按財政部頒定的費用標準來核定所得。
高雄國稅局指出,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設帳,詳細記載業務收支項目,其中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如發票);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
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若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國稅局可依財政部頒定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國稅局舉例,某地政士事務所2021年自行申報收入總額1,000萬元、費用總額400萬元,計算所得額600萬元。
經過國稅局調帳查核後,由於地政士事務所無法提出費用相關憑證,國稅局按財政部頒定的當年度地政士費用標準(收入之30%),核定當年度費用為300萬元(核定收入總額1,000萬元×30%),所得額調整為700萬元。
所謂執行業務者是指非基於雇傭關係提供專業性勞務,在受託範圍具有獨立裁量權,例如律師、建築師、醫師等,其執行業務所得在減除成本費用後,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財政部每年都會公布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日前已公布2023年標準,今年隨著疫情趨緩,不再提供紓困。
以律師來說,費用率為30%,但配合法扶案件、義務辯護案件的費用率則為50%;會計師、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費用率為35%。
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設置的帳簿及各項會計憑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在年度結算終了後,帳簿至少應保存十年及會計憑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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