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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在台分支 應設帳簿納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國外營利事業,如有境內來源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依規定扣繳;若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有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則由營業代理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境內所得,繳納營所稅。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業代理人,應單獨設立帳簿,並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官員說明,為了明確計算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的所得,以及分支機構在台營業的所得,並避免總分支機構間的成本、費用混淆不清,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應設置帳簿,再依規定稅率繳納營所稅。

國稅局舉例,美商A公司未透過在台分支機構,直接與我國甲公司簽訂契約,2019年提供甲公司廣告勞務服務,獲取新台幣5,000萬元,不過A公司在台分公司未依規定單獨設立帳簿,且未計算A公司該筆所得額,並辦理結算申報,經查獲,除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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