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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稅事 兩個注意

 

營造業在承攬興建房屋時,基於稅務、成本等考量而將營建、砂石、鋼鐵、水泥、水電、磁磚、鋁門窗等工程轉發包給承包商,此時承包商要留意兩項稅法規定,首先,承攬工程屬營利行為,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第二,即便因違約或對方拒付等因素,減少原本應收的工程款,仍應如期開立發票。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造業本身僅承造少部分工程,其餘可能轉包給未辦營業登記的個人承包商,俗稱工頭,此時容易使個人承包商逃漏各項稅捐,而成稅捐稽徵機關查稅死角。官員說,個人承包商承攬工程屬營利行為,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不過實務上常見工頭未依規定辦理,或是發票開立錯誤情形,導致遭補稅處罰。

圖/經濟日報提供
圖/經濟日報提供

官員表示,個人承包商經營型態,有工料全包以及包工不包料等兩種形式,以工料全包方式對外承包工程者,核屬「包作業」;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對外承包工程,則屬「勞務承攬業」,均應按實際承包工程價格,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另外,官員表示承包工程遇到違約,坊間常見的做法是以減收剩餘工程款,作為支付合約賠償款的方式,但是在稅務的認定上,工程勞務的買賣確實有發生、應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因此,營業人在承包工程時,如果發生違約而須支付罰款時,罰款仍歸罰款、工程款歸工程款,工程款須應依原訂時限開立發票,不得因此免除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的義務。

官員舉例,甲承包商自備材料承包乙營建公司的工程,在完成工程後,依合約向乙營建公司請款600萬元,但乙以甲承包商違約,未在期限內完成工程為由拒絕付款,要求以600萬元工程費作為支付合約賠償款的費用,而甲承包商也答應,因此未開立發票,之後遭國稅局查獲,除了追繳營業稅外,並處以罰鍰28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承包工程時如果發生違約或拒付等情形,並不能因此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的義務,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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