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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如果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經國稅局查獲,即使沒有漏稅額,仍會依照《稅捐稽徵法》規定裁處行為罰。官員指出,漏開發票涉及違反逃漏稅和未給付他人發票,在未給付發票部分,可按照查明認定總額處5%金額為行為罰、單次罰鍰最高100萬元。
國稅局舉例,轄區內甲營業人在2021年1月至2月間銷售手機及手機周邊零配件,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2,000萬元,國稅局在2022年5月2日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100萬元。不過核算甲營業人應補徵稅額,扣減從違章行為日的申報日至查獲日止,各期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甲營業人漏稅額為0元,免處漏稅罰。
官員解釋,留抵稅額是過去企業進貨項目較多,但銷出項目未達進貨數量,而營業稅是由買方承擔,此時企業進貨時屬於買方,已繳納營業稅有溢繳情況,這筆溢繳營業稅款即為留抵稅額,等到實際出售時才能抵減營業稅負。所以營業人漏稅額必須與留抵稅額合併計算,可能會出現沒有漏稅、只有漏開發票情況。
而甲營業人就是這類情形,屬於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違反稅捐稽徵法,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國稅局最後核定甲營業人因為該年度內第一次被查獲,按漏報銷售額2,000萬元處2%罰鍰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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