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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5月 08 | 臺北
面對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季節,達一定門檻的企業依法令規定需申報關係企業交易,以及備妥移轉訂價三層文據。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8)日舉辦網路研討會,聚焦關係企業交易申報書表及移轉訂價相關文據編製注意事項、跨國企業集團移轉訂價查核實務,以及如何靈活因應國際稅務不確定性的移轉訂價策略。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移轉訂價服務經理譚聿婷指出,若企業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30億元,且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達新臺幣15億元,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針對國別報告,集團最終母公司在我國境內,且前一年度集團合併收入達新臺幣270億元,應由我國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集團最終母公司在我國境外者,若該境外最終母公司或指定代理母公司未符合其居住地國所訂之避風港標準,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則應由我國營利事業送交予國稅局:
譚聿婷提醒企業,目前國稅局針對國別報告查核重點,可能著重評估集團於各國的關係人收入比重、員工(資產)利潤貢獻、獲利率及變化、有效稅率及變化以及利潤配置比率。企業須留意境外關係企業是否有利潤率或利潤金額偏高、關係人收入比率偏高或有效稅率偏低的情形,並檢視上述情形與執行的營運活動是否具合理關聯性。針對集團內服務交易,企業需備妥服務事證資料,檢視費用歸屬及服務費加價率的合理性。針對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除了需揭露於申報書外,需依財政部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公布的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辦理,並備妥相關憑證及說明文件。最後,若企業經國稅局查核後需調整所得額並補繳稅額,需留意其調整所得額是否情節重大,致涉及短漏報的相關罰則。
企業應定期檢視集團個體損益,必要時調整移轉訂價政策,以降低稅務風險;在編製三層文據時,留意財務報表、申報書表、交易合約等文據資料的一致性。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移轉訂價服務執業會計師林志仁說明,在國際稅務改革浪潮下,跨國企業面臨移轉訂價、受控外國公司及BEPS 2.0等反避稅制度相互作用引起的稅務不確定性,大幅考驗跨國企業的因應能力。若交易對手國與我國有租稅協定時,可考慮透過雙邊預先訂價協議(BAPA)及相互協議程序(MAP)等協商機制,消除跨國所得課稅爭議,避免可能被重複課稅的風險。
企業也正面臨政策干預對移轉訂價造成的挑戰,例如近期討論度高的關稅,若關稅稅率提高,進口方關係企業營業成本提高,將壓縮營業利潤,影響集團移轉訂價及利潤分配結果。從移轉訂價角度,林志仁提出降低進口關稅衝擊的三項方案,包括首次銷售規則FSFE(First Sale For Export)、移轉價格剝離隱含的權利金價值、出口方製造商轉變成合約製造商等。其中,首次銷售是根據製造商交易價格申報美國進口的關稅價格,降低海關完稅價格及關稅成本,除了備妥交易相關文件外,還需特別就首銷價格符合常規交易原則進行移轉訂價分析。
林志仁提醒,在國際稅務不確定性的浪潮下,企業需針對集團移轉訂價進行全面性的覆核,包括各關係企業功能、風險、資產配置及角色定位、關係企業交易合約,以及個別交易的移轉訂價政策適當性。就美國新關稅稅率,分析對集團利潤配置及移轉訂價政策的衝擊,評估調整可能性;必要時評估首次銷售架構交易模式的可行性,並備妥外部不確定因素對移轉訂價結果影響的說明,以因應未來的移轉訂價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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