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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公司合併後,合併前的各期虧損仍可用來扣除純益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合併後在計算盈虧互抵時,應按照合併後股權比率計算。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在辦理營所稅申報時,可將參與合併公司在合併前可扣除的各期虧損,按各公司股東合併後股權比率重新計算可扣除虧損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十年內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國稅局舉例,轄內甲公司2018年7月1日與乙公司合併,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甲公司合併前股權為2,000股,因合併發行新股予乙公司股東1,000股,即合併後甲公司原股東股權比例為三分之二,乙公司股東股權比例為三分之一。
合併時甲公司尚未扣除虧損金額為2014年600萬元、2016年300萬元,共900萬元;乙公司未扣除虧損為2014年900萬元、2016年600萬元及2017年300萬元,共1,800萬元。
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申報時,誤解法令規定,直接將甲、乙公司過去虧損合計,列報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額2,700萬元。
國稅局重新按股權比率計算虧損,甲公司虧損900萬元乘以股權比率三分之二,可列報600萬元;乙公司虧損1,800萬元乘以股權比率三分之一,可列報600萬元。合計可列報虧損應為1,200萬元。
甲公司申報時等於多報了1,500萬元虧損,被國稅局以20%稅率補稅300萬元,並加計利息。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合併後可扣除之虧損時,應按參與合併公司合併後股權比例計算可扣除之虧損,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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