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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漏報大陸地區所得 罰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果前往中國大陸地區任職或進行投資,而產生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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