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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單送達與否,攸關納稅人申請復查等行政救濟期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稅單寄存在郵局,在寄存日就產生送達效力,而非以領取日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寄存送達是指郵政機關送達文書時,若於應送達處沒有遇到應受送達人本人,也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就可將文書寄存送達地的郵政機關,並以寄存至郵局當日發生送達效力。
國稅局舉例,甲君不服2021年房地合一稅被補稅,想申請復查,經查發現,通知書及繳款書已在2023年12月1日寄存在郵局,甲君12月15日向郵局領取,依規定仍應以寄存日(2023年12月1日)為收受送達日期,發生送達效力。
由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為2023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20日,復查申請期間應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甲君2024年2月5日才申請復查,超過法定期間,遭國稅局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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