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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家電退稅 溢領須退回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19)日表示,民眾購買節能家電若已申請退還貨物稅,後來卻又發生退貨狀況時,記得要向國稅局繳回退稅款或撤銷退稅申請,以免因一時不察而觸法。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民眾在2025年6月14日前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每台最多可退稅2,000元。

國稅局指出,實務上在審理民眾申請節能電器退稅案件時,發現民眾原已申請並領取退稅,後來又發生退、換貨,導致重複申請退稅,而產生溢領退稅款情形。

根據退稅辦法,退換貨時已領取退稅款者,應在退換貨事實發生日次日起30日內,向原核定退稅的國稅局申請填發繳回貨物稅,並向公庫繳納,若未依限繳回退稅款,國稅局將移送強制執行。

至於退換貨時,若已提出申請、但尚未領取減徵貨物稅,則應在事實發生日次日起30日內,向受理國稅局撤回申請,並依規定另案申請退還新取得的節能家電貨物稅。

舉例來說,甲君2023年3月5日購買一台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的新電冰箱,並申請退稅,但甲君在4月5日向廠商退貨,應在5月5日前主動向國稅局申請繳回稅款或撤回申請。

國稅局官員表示,若民眾單純因為貨品瑕疵、向廠商換貨,並未重新另開發票,就可省去前述行政程序,不必再撤銷、另案申請。

國稅局提醒,民眾購買節能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記得在購買日次日起六個月內,以線上申請或書面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若有退換貨狀況,須在事實發生日次日起30日內,自行撤回退稅申請或繳回已退稅款,以免觸法,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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