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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得標廠商在決標後,在政府電子採購網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政府採購電子契約,仍屬我國境內書立的憑證,應依規定課徵印花稅。
行政院工程會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電子契約雖為無形體契約,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的電子契約與紙本契約同屬於正式文件,法律效力相同,該電子契約若屬承攬契約及買賣動產契約,得標廠商仍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得標廠商依電子採購網機制簽訂電子契約,如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完成納稅義務,應列印電子契約以貼用印花稅票;稅額巨大者,可請稽徵機關開立繳款書繳納;公私營事業組織可報經地方稅務局核准後採彙總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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