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買賣條件符合消保法規定的特種買賣,且已藉由網路或電視購物中明白揭示者,發貨時所開立的發票,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給買受人。官員說,此特別規定,能減少買受人退貨時,須將原開立發票收回或填寫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對買賣雙方造成的不便。
不過,對於營業人而言,仍須注意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在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以免演變為違章漏稅被處罰。
國稅局舉例,甲為經營網路購物的營業人,已在官網中揭露消費者享有七天鑑賞期,乙在2022年8月30日下單2萬元購買商品並立即刷卡付清貨款,甲在同年9月15日將商品發送給乙。
甲應依規定在乙付款當天開立發票,可以先不寄送發票給乙,在商品發送時,先將已開立發票的字軌號碼載明在發貨單內,等到七天鑑賞期過後,甲再將原已先行開立的發票寄送給乙。不過,甲卻未依規定在當天開立發票,直到鑑賞期過後才開立,導致這筆銷售額未在同年7月、8月期營業稅申報,也未在稽徵機關調查前或經人檢舉前,繳納所漏稅款,因此依營業稅法規定補稅處罰。
國稅局表示,如果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在網路銷售貨物,也須在發貨或收款時開立雲端發票以外,還需將發票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使買受人可以在平台查詢、接收資訊,依規定就視為已將發票交付給買家,不會有發票寄送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