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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昨(26)日表示,為了防止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稅法規定即使雙方在私法上有買賣約定,仍會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不過,若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切證明,不在此限;想要免除被課徵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必須負舉證責任。
國稅局官員表示,依《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有財產買賣行為,若沒有實際付款證明,將認定為贈與行為,將依稅率10%至20%課徵贈與稅,但如果能提出具體支付證明,可視為一般買賣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李先生詢問,若將名下房產賣給弟弟,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前,是否要先辦理贈與稅申報?官員說明,楊先生與弟弟為二親等內的親屬關係,雙方財產買賣除提供買賣契約書,仍須檢附收付價款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審核買賣行為確屬事實後,國稅局會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楊先生才能至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
國稅局官員提醒,民眾辦理二親等親屬間不動產買賣時,務必保留相關交易價金支付流程證明,且支付價款不得源自出賣人貸與,或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款等情形,如經查獲有虛偽不實,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官員表示,法規僅限二等親間財產買賣課徵贈與稅,近來有些民眾利用三等親做交易或是交叉買賣方式,先將房屋賣給三等親以上,再由三等親的親屬轉賣給自己的子女,藉以規避稅法推定二等親的規定。稅局會結合銀行資金流程進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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