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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將財產無償送給別人,對方也同意接受,就屬於贈與稅課徵範圍。財政部提醒三種常見「無贈與之名、卻有贈與之實」情況,依稅法規定,也必須課徵贈與稅。
首先是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買賣,將被視為贈與。除非能提出實際支付款項證明,且所支付的款項,不是向出售的家人借錢,或出售財產的家人提供擔保向別人所借的錢,才不算贈與案件。
舉例來說,甲君向哥哥購買不動產,若無法提出付錢的確實證明,國稅局將會視同哥哥贈與不動產,會向贈與人(也就是甲君哥哥)課徵贈與稅。
第二種情況,是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也會被視為贈與。例如乙君以自身資金300萬元,幫妹妹買下上市公司股票,這300萬元將視為乙君對妹妹的贈與。
第三種情況,是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也算是贈與的一種。例如仍在債務求償期間,卻同意債務人不用償還欠款。實務上也常出現父母擔心子女負擔太重,代子女償還房貸,站在國稅局觀點,這種情況和贈與現金沒有兩樣,也要記得在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報繳贈與稅。
舉例而言,林太太的兒子小林還有未繳清房貸500萬元,林太太為減輕小林負擔,自掏腰包為小林償還剩餘貸款,扣掉當年度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256萬元,乘以稅率10%,應報繳贈與稅25.6萬元。
實務上因為類似狀況被國稅局補稅處罰的案例不少,國稅局官員表示,先前曾有一案例,是一位民眾將手中某公司股份30萬股以近600萬元「出售」給表妹,但國稅局發現,雖表面上名為出售、還申報證交稅,但實際上表哥從未向表妹收錢,國稅局認定為逃漏贈與稅,補稅加罰近70萬元。
雖然這位表哥向國稅局主張,他和表妹簽訂同意書,約好兩年後付款,為期十年付清,但國稅局查到,實際上付款時間卻是一再展延,直到國稅局調查時都未付過一毛錢。
另外在交易當時,表妹未滿18歲,年所得不到10萬元,難以認定具有龐大資力足以買下600萬元股份。最後國稅局仍認定此案為贈與,除依規定補稅外,還被加罰一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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