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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貨物 依定價開發票

 

台北國稅局昨(18)日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標示價格應含營業稅,且要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官員說明,無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應包含營業稅,不過近來發現部分店家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常以定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由,告知消費者如果索取統一發票,須另外加收5%營業稅,誘使消費者放棄索取統一發票。

台北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貨物或勞務標示的定價,要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銷項稅額與銷售額在統一發票上應分別載明;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則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官員舉例,甲公司在拍賣網站刊登A商品,並標示價格為新台幣5,250元,此價格即包含營業稅,甲公司於銷售時,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分別載明銷售額5,000元、銷項稅額250元;如果購買對象為非營業人,則應以定價5,250元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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