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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業者在帳單加收一成服務費(消費總金額10%),也應列入銷售額,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餐廳業者收取餐點費用以外的服務費或清潔費等,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餐飲業者銷售餐點,如收取餐點費用以外之服務費或清潔費等,均應列入銷售額,須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餐飲業者如向顧客加收服務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開、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但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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