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公司
適合初創公司與家族型企業,享有較高自主空間。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倘若有限公司被債權人清算,債權人不可從股東個人財產中索償,為最常見的公司型態。
2.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適合初創公司與家族型企業,享有較高自主空間。公司法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章已於104年9月4日正式上路,有幾項特色,包括
一、可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讓公司創辦人有效保有公司經營主導權);
二、股東上限50人以內
三、分配盈餘放寬至「每季一次」或「每半會計年度」 (公司法107年修正條文)
四、得恰特定人發行轉換公司債
五、得以現金、信用、技術、勞務出資
六、發行無面額股票。
此外,倘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被債權人清算,債權人不可以從股東個人財產中索償,股東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
3. 股份有限公司
適合中大型公司,隨公司規模成長,可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以方便取得大眾資金,或與產業中主要廠商合併,增加發展契機。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架構較完整、股權流動性高等優點。創業者可以根據實際合作的模式,選擇適合自己的公司形態。此外,倘若股份有限公司被債權人清算,債權人不可以從股東個人財產中索償,股東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
4.分公司
分公司是相對本公司而言的,按照公司內部管轄關係所作分類,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因為業務需要依法設立的相對獨立的分支機構,是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為財務會計獨立之營業機構,須設有帳簿計算盈虧損。
5. 子公司
子公司是在某個公司存在的基礎上再成立的公司,前者為母公司。在一定比例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擁有或通過協議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為一獨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獨立法人。基本上,成立子公司的原因大多都是要擴張市場、控制風險、吸引投資人以及享受優惠政策等。
6. 外國公司設立辦事處
辦事處為:無意營業,僅有業務上之法律行為。辦事處不可營業做生意、不可有收入、不可代收任何款項,只允許簽約談生意。
7. (獨資/合夥)
1.資本額觀點:
設立行號只要資本額三千元以上,故無籌措資本的壓力,設立行號資本額低於25萬元時不必驗資。
2.課稅觀點:
行號屬於月營業額二十萬元以下可以申請免開統一發票(但稅捐稽徵單位不一定同意),行號若屬於核定課稅(免開統一發票者),不論經營盈餘或虧損,每三個月要繳交營業稅三千到五千元不等,年終須繳交約一萬多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3.營業風險觀點:
行號之負責人或合夥人對於行號經營上的風險負完全連帶責任,當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各負責人或合夥人均有以其私人財產抵償債務之責任。
4.行號的名稱規定:
行號之名稱保護僅就設立之縣市範圍,若是要開分店跨過縣市,同樣的名稱就不一定能在別的縣市用。此外,由於不是公司組織,事業名稱不得取為○○「公司」,只能稱做○○「商號」,或以「行」、「店」、「坊」、「社」等為事業名稱之結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