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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剩餘財產分配 省稅有術】

2022-06-08 01:45 經濟日報

 

夫妻其中一方不幸身故後,剩餘財產較少的生存配偶,可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機會省下不少遺產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三大注意事項,包括不可代位申請、留意請求權時效、履行請求權時限。

 

南區國稅局表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配偶其中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

 

因此當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時,生存的一方可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部分價值在核課遺產稅時,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過國稅局提醒民眾,要留意三大注意事項。

 

首先,請求權不能「代位申請」。簡單來說,既然稱作「配偶」請求權,就是基於配偶關係而產生,這項權利不能讓給其他人,或由其他人繼承,因此必須是由生存配偶向稽徵機關申請。

 

假設配偶雙方相繼死亡,父親先去世、母親接連身故,而母親並未在生前主張行使請求權,此時子女若想代替母親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國稅局會認為於法不合,無法同意申請,恐喪失權利。

 

舉例來說,甲君去世,留下遺產5,000萬元,假設均為婚後財產,而甲君太太乙君婚後財產則為500萬元。若乙君未主張請求權,而甲君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合計2,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高達300萬元,且若乙君後來去世,子女是無法回頭過來,代母親申請。

 

若乙君生前有主張,兩者財產差額的一半,也就是2,250萬元,可再自甲君遺產總額中扣除,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大幅降到75萬元。

 

其次應留意請求權時效。官員表示,遺產稅申報書上就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欄位,通常配偶此時就會得知有剩餘財產,應在兩年內行使權利;或最慢也要在配偶死亡後五年內申請,否則將喪失權利。

 

最後,國稅局提醒,主張請求權後,繼承人應確實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起一年內,將等同於請求權價值的財產過戶或交付給生存配偶,並將明細、證明文件送國稅局備查,以免被追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