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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有固定資產在尚未達法定耐用年限前,即發生毀損或報廢,想要將該資產帳面餘額列為當年度損失,須提出符合規定證明文件,才能據實認列。
台北國稅局提醒,若未實際毀損或報廢,或未取得證明,即不得作為損失列報,否則恐遭剔除補稅。
依《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如因特定事故而提前毀滅或廢棄,可將尚未折減的餘額列為損失,但須提出確實證明文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這類證明可為會計師簽證報告並附相關說明資料,或是主管機關辦理監毀並出具載有資產品名、數量與金額的文件,若無上述文件,也應事先報請稽徵機關備查,否則不得逕自認列損失。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辦理2023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主張有一批尚未達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報廢,將帳上尚未折減餘額200萬元列為其他損失。
但經稅局查核,這批資產實際上仍閒置在廠房中,並未實際毀損或進行報廢,且甲公司也未提出監毀證明或主管機關文件,國稅局因此認定不符報廢要件,將200萬元損失剔除,並以營所稅率20%計算,補徵營所稅40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要提前報廢資產,必須先行評估是否具備法定條件,並辦妥必要程序與佐證文件,尤其是在資產尚未達法定耐用年限前,需更嚴格檢視,若無法證明實際報廢或毀損事實,就不能以未使用或閒置為由,主張損失。
為避免補稅情形發生,國稅局建議,企業如有提前報廢資產情形,應依規定備妥證明資料或事前報備,確保申報正確性,避免日後遭查核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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