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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外幣記帳報稅 兩重點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隨國際貿易頻繁,愈來愈多企業為方便處理帳務,選擇以外幣作為功能性貨幣及記帳貨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雖企業可依會計準則選擇外幣記帳,但在申報營所稅時,仍必須將決算表折算為新台幣,並正確認列匯率變動損益。

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企業若以外幣為功能性貨幣並同時作為記帳貨幣,報稅時須將各項收入、成本、費用與損失依規定匯率折算為新台幣,換句話說,帳務雖以外幣呈現,但在報稅上仍以新台幣為基準。

規定共有兩大重點,第一,企業以外幣記帳的各項收入與支出,應依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的收盤即期買入匯率,如無則採現金買入匯率,計算年度平均匯率,再四捨五入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換算成新台幣。

第二,若以記帳貨幣以外的貨幣(含新台幣)交易,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損益,須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列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並依上述平均匯率換算為新台幣後一併申報。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4年以美元為功能性貨幣與記帳貨幣,全年銷貨收入總額為1,000萬美元。依臺銀公告的年度平均匯率32.13458元,換算後應申報新台幣3億2,134萬5,800元。

另外甲公司於同年3月自歐洲進口設備30萬歐元,入帳匯率為1歐元兌1.09美元,但實際付款時的匯率為1歐元兌1.08美元,產生3,000美元差額。這筆差額必須列為2024年度兌換盈益,再依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為新台幣9萬6,403元,納入所得稅申報。

國稅局強調,隨跨境交易日益頻繁,外幣換算與兌換損益的處理不僅是會計問題,更直接影響營所稅申報正確性,若換算方法錯誤,將導致收入或成本低報或高報,不僅會被補稅,還可能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國稅局建議,企業若選擇外幣為功能性貨幣與記帳貨幣,應嚴格依規定換算,並妥善保存匯率計算依據與相關憑證,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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